解釋:本條是關於承諾對要約實質內容的改變。
承諾對於要約的內容不是絕對不變的,對於非實質內容是可變的,改變實質內容就是新的要約。實質性條款是指與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壹方對另壹方的責任範圍或爭議解決等有關的附加或不同的條件。
《民法通則》認為,什麽構成實質性變更不能抽象地確定,必須視每壹筆交易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附加條款或差別條款的內容涉及價格或支付方式、非貨幣債務的履行地點和時間、壹方對他人的責任限制或爭議的解決,通常構成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在這方面應始終考慮的壹個重要因素是,變更條款或差異條款必須在相關貿易領域中普遍使用,並且不能是要約人意想不到的。
本條列出了實質性條款,所列事項為實質性條款,但實質性條款不限於所列事項。比如法律的選擇也應該是實質性條款。本條建議列出實質性項目。所列實質性條款是否構成實際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