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八名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其中至少五名取得了法學大專文憑;或者已經取得律師資格;或者實際從事法律專業工作(這包括在公安、檢察、法律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和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擬設立的法律咨詢公司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3.必須有3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註:設立公司必須10萬元以上)。
4.設立的法律咨詢公司應當有健全的會計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註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
前款所稱登記的具體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