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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之前不是規定了合同法頒布後才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2年8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但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承包期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不得再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應當補發。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土地承包涉及的重要問題,進壹步穩定了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於維護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維護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因此,土地承包法頒布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法律規定出臺後同樣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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