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