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資委、財政部2003年2月31日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在產權交易市場公開競價形成,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有利於競爭的原則,積極探索新的競價交易方式。①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初始掛牌價格不得低於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公開征集後無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根據目標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再次公告;擬確定的新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取得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的書面同意。(二)公開征集後僅產生壹個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掛牌價格確定轉讓價格。(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不得在評估定價前從擬轉讓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扣除。④在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形成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支付方式為條件打折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