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有關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規,就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改變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或者其他用途的情形。
3.數量比較大
按照毀壞土地的解釋:①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侵占、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的;(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50%以上,屬於“數量較大”。
4、大量破壞
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占用大量農用地,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是犯罪。這裏所說的“數額較大”,應當認為是在“數額較大”的範圍之內,所以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的破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或者將耕地大量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