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公訴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作出辦案決定,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辦案中的其他事項,可以由檢察長本人決定,也可以由檢察官決定。
本規則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制定相關規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