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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咨詢的區別

法律分析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與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的談判。供應商按照咨詢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咨詢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的供應商應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根據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方從談判小組提出的入圍候選人中確定入圍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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