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必須向經紀人支付約定報酬的約定。合同的客體不是法律行為,而是引進承包服務;中間人既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的壹方當事人,也不是任何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中間人;是有償合同,中間人只有在中介產生有效結果的情況下才能索要報酬。在理論上,認為居間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嚴格的合同義務;還有壹種理論認為,居間合同是準委托合同,適用關於委托的壹般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經紀人無關,經紀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居間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有為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