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組、輸(配)水管網、分戶水表、凈水(配)廠、公共水站等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自建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相連接的室外管道,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並移交其統壹管理後,方可合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