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因為它關系到壹個法律關系最重要的內容,不能輕易更改。法律不能調整它頒布之前發生的事情,因為立法者不能要求人們具有預測法律的能力。舉個例子,如果今天頒布了壹個法律,說隨地吐痰判六個月,那麽昨天吐痰的人就不能判六個月,因為吐痰的人無法預見今天的法律。
訴訟法主要規定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程序性問題不會涉及實體性問題,所以有新的法律頒布時就適用新的法律。比如今天頒布了壹個法律規定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那麽昨天進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就應該適用,因為律師是否會見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部分沒有影響。
當然,以上都不是絕對的,特殊情況也有例外。比如刑法就用了寬嚴相濟的原則。昨天的法律認為妳的行為是犯罪,今天的法律認為妳的行為不是犯罪,所以用今天的法律。
在程序法上,對於已經二審終審的案件,仍然使用舊法進行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