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海上拖航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稱和住所,拖輪和被拖物的名稱和主要尺度,拖輪的馬力,拖航地點和目的地,拖航日期,拖航費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壹百五十七條拖航前和拖航時,承拖方應當註意使拖輪適航和適拖,妥善配備船員、拖帶索具、給養和航行所必需的其他設備。
拖航前和拖航時,被拖方應做好拖航被拖物的準備工作,小心輕放,使被拖物處於可拖狀態,向拖方如實說明被拖物,並提供有關檢驗機構出具的拖航被拖物的證明和有關文件。
第壹百五十八條合同生效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拖航費已經支付的,承拖方應當返還被拖方。
第壹百五十九條拖航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