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壹定期限內使用壹定海域的權利,是壹種用益物權。此外,海域使用權人也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域的義務,但不得阻撓不妨礙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專屬用海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條。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後,國務院批準使用海域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海域的,應當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條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方式外,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