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取土、淘金、處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全部由障礙設置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