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方不確定或者無力支付賠償,被幫助的勞動者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