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權獨立訂立合同;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不處於被責令停業、被取消投標資格、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
(四)最近三年內沒有欺詐投標、嚴重違約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手段限制投標人數量。
參考規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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