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
2.這種行為幹擾了正常的無線電通信;
3、並造成嚴重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幹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擾亂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