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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權益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中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擁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壹種物權。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保證債務的履行。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債權人對被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是對主債務效力的強化和補充。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壹種,具有與壹般物權相同的性質,其內容是控制擔保物的價值。不同的是,壹般物權以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目的;擔保物權的目的是以標的物的價值保障債權的償還,其內容是在標的物上取得壹定的價值。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的權利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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