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2065438+2009年10月8日,65438+2009年,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檔案法修訂草案,李克強總理簽署法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檔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0年6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並於6月20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檔案法明確了檔案法的適用範圍和應當納入歸檔範圍的材料,要求檔案形成單位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完善檔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時歸檔並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增加了變更、撤銷、合並時檔案移交的規定,完善了制度設計,有利於促進檔案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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