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稭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汙染。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和廢水施入農田。在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屠宰企業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