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策人(單位主管、勞動者)提出解散申請。
2.人事部門填寫《勞動合同終止審批表》,報主管批準。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應與員工結清工資、福利及其他未了事宜。
5 .員工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領取。
6.為員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7.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表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8.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