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按照規定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假賬的會計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