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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選拔考試條件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1)堅強的政治立場和過硬的政治素質,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品行端正,業績突出,得到群眾認可。

(3)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壹般應在同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基本不稱職。

除報考面向選調生的公開選拔職位外,其他職位的報考人員均應達到在相應機關的最低工作年限。沒有規定的,應當在相應機關工作2年以上。

(5)具備公開選調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經歷。

公開遴選職位除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主任科員或壹級、二級調研員職位的,年齡在43周歲以下;報考副主任科員或三四級調研員崗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報考壹級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其中,報考選調生職位且現為鄉科級副職領導或三四級主任科員的,年齡在32周歲以下,現為壹、二級科員的,年齡在29周歲以下。

(6)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七)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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