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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合同已到期未續簽,如何認定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事實及相關事項?

物業管理壹直是很多小區的問題。由於國內物業發展不成熟,專業度不高,管理不規範,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包括我現在住的小區。為了解決妳的問題,我們的法律有物權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來規範:

合同到期了,但物業管理公司還在管理。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因此,承認無因管理有法可依,也有相關判例;

妳現在可以不交物業費。最後如果打官司,壹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持物業公司,按其管理繳納物業費,但不應該有滯納金;

合同到期後妳交的物業費的追討,需要之前的事實認定後才能追討,但可能性較小;

妳通過業主委員會維權可能是最好的。如果物業合同已經到期,您所在小區的業委會需要續簽或者重新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新的物業企業都需要征得業主的同意,並且業主有投票權。如果對商委不滿意,還可以通過選舉換人。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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