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打好壹場債務糾紛官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以下證據:(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1,能夠證明與被告存在債權關系。如合同、借條、收據、借條等。2.證明他已經履行了義務而被告沒有在期限內履行義務的證據。如果這筆錢是在哪天、在哪裏、通過什麽方式支付給被告的,到期被告仍未歸還,最好能提供壹個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的證人;3.有擔保人或介紹人的,須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有單位擔保的,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4.提供證據說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2)被告主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變更、撤銷。如提供偽造或欺騙性材料,將承擔法律責任。我相信,如果不是被債務人的討債耐心打磨,債權人是不會選擇打官司討債的。既然已經決定打官司,就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了解催債的事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