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經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向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是證人證言。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訴訟活動的範圍,受程序法規範的規範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