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約合同,其實是預約合同,本質上是預約,而不是約定,即妳與開發商之間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壹種締約行為,而不是買賣行為,即雙方承諾履行當時商品房買賣的約定,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同。預售合同在買賣合同中有詳細規定,並已支付部分購房款,視為實體合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後,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不能再向他人出售。開發商銷售壹房兩廳的,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或者解除合同,要求違約賠償。在商品房交易中,本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房屋預訂協議是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效力。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屋預訂協議成立時並未成立,且房屋預訂協議訂立後,當事人只有日後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應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因此,商品房預約協議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而是壹個獨立的合同,對買賣雙方都不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束力,其性質屬於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時也明確了這壹點。臺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只能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開發商說妳當時就知道這個情況,他要為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他已經明確告知妳房子是別人預定的。如果沒有,他只能承擔退還押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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