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論法人型合資企業還是合夥制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所謂規避聯營,就是壹個叫合夥聯營或者法人聯營的聯營,但是約定壹方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這樣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被稱為“保證條款”。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投資聯營,參與聯營,分享聯營利潤,但不承擔聯營虧損責任,在聯營虧損時仍可收回其出資,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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