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第二條所屬企業對外投資、經營決策、產權變動、資產處置、人員變動等事項,應向市國資辦(財政局)(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市屬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分為審批報告和備案事項報告。審批事項需經市國資辦(財政局)批準後方可實施,其中包括需由市國資辦會同市級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或報市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六條下列事項備案。
1.市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2 .市屬企業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3 .市屬企業用工管理制度;
4.市屬企業經營班子成員、代表國有股的董事、監事的變動情況;
5 .市屬企業因違法違規、重大經營失誤、重大法律訴訟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有關機關、單位對企業資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