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待證明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對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進行說明和辯論。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其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並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