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2?債務重組”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本準則中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債務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債務重組壹般包括以下方式,或以下壹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壹)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2)債務人將債務轉換為權益工具;
(3)除本條第1、2項外,通過調整債務本金、變更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其他債權債務條款。,從而形成重組後的債權債務。
第四條本準則適用於所有債務重組,但其他相關會計準則適用於下列事項:
(壹)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以及債務重組涉及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的展示。
(二)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並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3)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股份並作為股東進行債務重組,或者債務重組前後債權人和債務人最終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且債務重組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股權分配或接受了股權投資的,適用股權交易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