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參與者),即起訴、辯護和審判。
以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為例,在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檢察官(起訴)、被告人(辯護)和法官(審判);在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和法官(審判);在行政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即國家機關)和法官(審判)。
控方的職責是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合法的,辯方的職責是反駁對方的主張是非法的,審判的職責是根據雙方的論據做出符合法律程序和規範的正義之舉,而這個裁決是基於良好的法律論據。在法庭辯論中,出於對控辯雙方利益或立場的考慮,他們的論點總是有失偏頗,尤其是在舉證時,往往只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審判方應根據訴訟程序盡力洞察這些偏見,盡力消除這些偏見,以獲得公正的判決,做出具有法律說服力的法律論證。
所以我們說的法律論證,其實是壹種對話式的論證,控辯雙方分別代表證明者和反駁者,庭審在對話中代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