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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建議書與監督建議書的區別

法律解析: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黨章黨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建議。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的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建議。同樣是建議,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第壹,依據和實施主體不同。提出紀律檢查的依據是黨章中的黨紀。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九條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部署2020年工作任務時,特別提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用好紀檢監察建議這個有力武器”。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是突出問題導向,督促有關黨組織或單位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加強問題整改的具體措施。也是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監督的重要手段。明確紀檢建議和監察建議的概念,準確把握各自的適用情形,嚴格規範使用程序,對於使紀檢監察機關全面承擔監督責任,增強監督實效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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