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簽訂的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簽完物業協議,去當地公證處公證。財產協議公證可以由夫妻雙方在婚前申請,也可以在婚後申請。壹般來說,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公證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處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處登記的事項;(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