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的原則,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