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寫作要求:
(1)事實和理由。
(2)請求的目的。
(3)在當事人壹欄中,註明自然情況。
(4)申請書末尾,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準確填寫日期。
1,執行無財產無錢,法院可以不罰款就結束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如果執行期間沒有財產也沒有罰款,可以直接終止執行。除了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人名下沒有財產,但其直系親屬名下有財產,也會被法院征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