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分類
常用耕地
常用耕地:指專門種植農作物並經常耕種且能正常收獲的土地。包括土地條件好的基本農田和土地條件雖差但能正常收獲而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為我國基本而寶貴的土地資源,受到我國《土地法》的嚴格保護,任何個人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占用。
臨時耕地
臨時耕地:又稱“扶田”,指在常用耕地之外,臨時開墾種植農作物,不能正常收獲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坡度在25度以上種植農作物的陡坡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其他壹些地方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因此,我們也可以把這部分臨時耕地稱為待退臨時耕地。
耕地利用
當年實際使用的耕地:指當年種植農作物的耕地。當年閑置廢棄耕地:指當年因各種原因未能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包括休閑地、休耕地、農民因幹旱、洪水等自然和經濟原因不能種植農作物的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