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局和法院有權沒收非法取得的財產。非法所得,或非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接受他人犯罪所得的饋贈。吃黑,搶奪他人犯罪所得。司法上,通過量刑確定的違法所得,大部分會被沒收或罰款。而收受他人非法所得,則可能被視為受益人,被視為* * *違法者。通常指: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或凈收入。通過非法行為、不正當方法獲取利益,損害他人利益。從取得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存在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通過勞動、管理、投資取得的所得。也有學者認為,“違法所得”除了上述違法取得的收益外,還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取得的利益;從法律事實造成的後果來看,即從占有是否被法律認可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定義為占有人未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收入;從收入的性質和公開性來看,“非法收入”分為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和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收入兩類。其中,只有具有公開市場的非法所得才能納入征稅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持有人共同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