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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私自改變土地用途,不按約定支付地租的,發包方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向承包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如果發包方強行幹預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土地承包雙方是平等的主體。發生糾紛時,他們可以先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機構協助調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合同中對解決爭議的方式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選擇解決方式;如果對相關事項沒有約定,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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