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壹般而言,野生動物是指生活在自然狀態下,未經人工馴化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軟體動物、昆蟲等動物。前者的範圍被後者所包含,後者比前者大得多。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