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應當承擔法律後果。在代理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從事法律事務,代理人從事法律事務的後果自然歸結於委托人,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0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第九百二十壹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922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批準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事務,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指定和指示負責。轉委托未經批準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給第三方。
二、委托人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代理人只要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被代理人就要承擔壹切責任,享有壹切權利。作為受托人,我不承擔任何責任。受托人在執行委托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只能在承擔全部責任後向受托人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