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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提供不利於其委托人的證據嗎?

壹般來說,律師在執業中對委托人和他人不願意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當事人或者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因此,在法庭上提供不利於委托人的證據,發表不利言論,是違背律師的義務的,但如果律師提供這種證據是為了利用特定的訴訟策略,將這種不利證據轉化為有力證據,則是允許的。總之,律師的法庭行為應該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服務於委托人的利益。

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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