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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法庭調查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不同科目。庭外調查的主體是。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群眾認為有必要審理的案件,人民群眾有責任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法庭調查的主體是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是指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在人民的主持下,通過舉證、質證、反證、再舉證、再反證、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人民鑒定等方式完成的法庭調查過程。

2.不同的方式。壹般來說,除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的案件外,法庭調查均公開進行,將審判活動置於參與人和群眾的監督之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調查由兩人以上進行,多數案件與當事人背靠背,透明度較低。

3.範圍不壹樣。“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原則。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包括了所有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和所有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明顯帶有“功利性”。即只給出有利的證據,不給出不利的證據。庭外調查的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可見,庭外調查的範圍應該比庭內調查小得多。而且庭外調查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消除疑點,查明案件事實,而不是為壹方當事人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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