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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

為了保障礦業權相關主體的權益,以及礦產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合理開發利用。

近年來,國內礦業市場日益活躍,礦業權及相關權利交易頻繁,涉及礦業糾紛的各類訴訟案件也大幅增加。然而,由於缺乏規範明確、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許多礦業糾紛難以判斷和裁判,不僅給行政機關,也給法院裁判帶來諸多困難和壓力。2065438+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行前行政部發布《關於審理訴訟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高法解釋。

高法解釋實施三年來,在協調解決礦業法律糾紛、平息礦業相關民事糾紛、促進礦業權依法有序流轉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同時,加強了礦業行政法與民法調整功能的有機銜接,增進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與協調,增強了礦業行政行為的規範性。突出了礦業權的物權性質及其在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法律關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現有法律政策明顯滯後帶來的制度性弊端,客觀上有助於推動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但也反映出理論和實踐中對礦業權管理的認識不夠全面和深入, 重點闡述了用民法理論理解和指導礦業權管理實踐中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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