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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

法律分析:《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主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實行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面試、調研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壹年內有效。

第二十六條確定考察對象後,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組織實施,並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調官共同進行。

第三十壹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人選時,應當聽取被考察對象所在機構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黨組織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考察機關、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幹部人事檔案,核查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對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核查反映具體線索、可以核查的信訪。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前審計。

匯報單位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對考察對象的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署。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人選,還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考察,出具廉潔自律結論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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