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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法院管轄權

法理解析: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管轄17區鎮:莞城、東城、程楠、萬江、道滘、紅梅、望牛墩、麻湧、中壢、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龍、茶山、寮步、松山湖科技園。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轄虎門、厚街、沙田、大朗、長安、大嶺山6個鎮;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轄10鎮:樟木頭、黃江、謝崗、昌平、橋頭、東坑、塘廈、清溪、鳳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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