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組織的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只有它才能作為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行使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其個人成員不是集體組織財產的所有者,無權處分集體組織的財產。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值得註意的是,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或者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擴展數據
財產法
第六十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1,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分別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3、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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