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規定參加上海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當月生育或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且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向上海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或生育或流產當月已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9個月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補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上海市生育繳費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生育津貼。符合條件的上海戶籍居民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具體金額根據生育數量而有所不同。
2.產婦生活津貼。在職婦女在產假期間和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其計發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3、生育醫療費補貼。懷孕7個月以上生育或懷孕7個月以下早產的,可獲得3600元補貼。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7個月以下的,可獲得600元補助。懷孕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或宮外孕的,可獲得400元補助。
4、計劃生育獎勵費。
5.特定情況下的獎勵費用。
綜上所述,上海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包括在職職工、失業女性、自由職業者或上海市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只要符合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