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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戀手機通訊錄,錄音有法律效力嗎?

手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手機儲存了工作生活的信息,也可能儲存了壹些在光線下看不到的信息,比如婚外情。如果抓不到強奸,卻在手機裏發現了婚外情的短信和錄音,是否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

評委點評:答案是肯定的。短信和電話錄音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首先,我們來看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以電子媒體存儲的錄音錄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知,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範疇,因此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關鍵在於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的證明力和證明力。

這說明手機短信和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這些人民法院會受理嗎?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即如果對方不反對證據或者即使反駁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手機短信或電話錄音的證明力,法院會認為證據有效。如果短信I或錄音不能直接證明,當事人還可以提供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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