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當事人未作傷情鑒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條件的,可以撤訴。
如果是撤回傷情鑒定,我覺得妳撤回輕傷範圍內的鑒定是可以的,因為妳有權在輕傷範圍內自行處置。如果是明顯損傷大於重傷,壹定不能讓妳自己撤回鑒定申請。
如果妳說的是撤案,妳無權撤銷公安機關已經受理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會根據事實作出決定。原諒對方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從輕處理或調解結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86條
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